4.5鉴定事项调查
【概述】
鉴定事项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人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证据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证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附录 H )。
【条文解读】
第4.5.1、4.5.2条是对鉴定人了解案件,进行调査的规定。
鉴定是一项以鉴定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特殊的专业能力发现、解释案件事实和送鉴证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为中心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作为鉴定活动的主体,鉴定人应享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权利,查阅与鉴定项目有关的案卷。任何一个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都与案情紧密相联,因此鉴定人应该向委托人进行书面的或口头的了解,从而确保对送鉴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把握和认识。
为全面搜集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法律也授权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证人等方式获得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案件信息及证据,向鉴定项目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等,以便对证据材料中一些不完整、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经询问当事人得到澄清、能更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询问应按照要求制作成询问笔录,而不能一问了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条文应用指引】
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鉴定人为了了解案情,应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报请委托人批准召开当事人参加的调查会,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批准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询问准备。鉴定人应当认真阅读案件卷宗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从中梳理出需要当事人、证人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询问。
2.选择合适方法。询问当事人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调查会,请当事人参加,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必要时,定人可以提问,听取各方意见。调查会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由会议参加者签名。二是询问,询问要记录问答情况,当事人回答的关键语句。询问要制成询问笔录,注明时间、地点、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笔录格式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H 《询问笔录》格式。询问结束时,请被询问人核对笔录签名。
会议纪要和询问笔录都应报送委托人审查决定是否作为鉴定依据。
【注意事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可以通过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取得鉴定所需的案件信息。但上述活动仍受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鉴定人与法官一样,应当遵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基本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请委托人批准。《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四条要求鉴定人调查、询问当事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准许。因此,鉴定人不得擅自召开调查会、询问当事人。2.保持中立主场。鉴定人不论是在调査会或是询问当事人时,都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得在调查会或者询问中妄加评论。
3.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报送委托人。鉴定人不得自行将会议记录、询问笔录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如确因委托人未作表态,鉴定期限又紧,可暂按其作出鉴定意见,但必须在鉴定书中注明其未经委托人组织质证,进行认定,以便委托人审查鉴定书时注意。
询问笔录
案号:××%编号:
一、时间:
二、地点:
三、询问人:
记录人:
见证人:
四、被询问人:姓名: ,年岭 ,性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问:我们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出示证件),我们就 一案接受的委托,需要通过您了解一下与本案的有关情况,希望您能据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以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您愿意接受我们的询问吗?
答:
签名: 电话: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聘请鉴定机构外的相关专家协助鉴定的规定。
工程建设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某些工程项目可能会由于采用新型材料、新型设备、新的工艺等,但这些可能会超出造价工程师熟悉的领域,这时就需要具备这方面知识的建筑师、建造师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以帮助造价工程师正确地作出鉴定。这里的咨询,是对鉴定人不太熟悉的技术问题进行解惑释疑,但不意味着由被咨询的专家直接进行鉴定。在实践中,这些专家意见当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引用,但鉴定意见书的签署应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人鉴定档案。
【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极少数的鉴定机构,将既不复杂,也不疑难,更不特殊的鉴定事项交由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直接进行鉴定,提出的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采用。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本条的规定风马牛不相及,这是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鉴定项目鉴定能力的表现。按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鉴定委托,避免当事人提出异议,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