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鉴定现场勘验

发布时间:2022-06-26

4.6现场勘验

【概述】

勘验是委托人比较特殊的职权行为。对勘验既可理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可理解为核实证据的手段。勘验本身并不是证据,勘验的结果﹣﹣勘验笔录才是证据。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有的必须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例如由于图纸的欠缺,但实物一﹣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通过勘验可以收集、补充证据;当事人对书证﹣﹣工程签证的工程量、使用材料有异议,通过勘验可以核实证据。而这些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鉴定中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现场勘验的规定。

妆照法律规定,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勘验。勘验以满足“有必要进行勘验”为前提。这种必要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属于待证事实中的重要事项、是否属于勘验标的的形状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现场勘验活动应由委托人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存在的由鉴定人组织现场勘验的做法应予纠正。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参加勘验,或者参加勘验、但对勘验笔录当事人不签认,这种情况下,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将受到质疑。但由委托人通知并组织的勘验,即使当事人一方不参加,或参加后对勘验笔录不签认,委托人对其如何处理,自然心中有数。

在委托人组织见证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的现场勘验,多数情况下,鉴定人实际上扮演的是勘验人的角色,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现场勘验一般以满足具体的鉴定工作之需为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条文应用指引】

1.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向鉴定人提出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2.勘验必须由委托人组织,这是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职权行为。实践中,即使有的委托人以工作太忙为由,委托鉴定人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不宜接受,应提示委托人派人组织。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人提请现场勘验的规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当事人某些证据的待证事实进行勘验时,同样应遵循“有必要勘验”的前提,书面提请委托人决定,而不能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20.建设工程造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号)

第三十八条鉴定人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告知司法技术部门,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验,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

司法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应当提前通知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到场。

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勘验笔录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勘验笔录仍可作为鉴定材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第十六条第一款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注意事项】

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应当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鉴定人切忌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专业勘验人进行勘验工作的规定。

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践中,往往都由鉴定人在履行勘验工作,这在通常情况下是可行的,并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项目的勘验仅由鉴定人进已不现实,因此,

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附录 J ),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现场勘验的通知,以及当事人不参加勘验的后果。

勘验是委托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活动,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此活动的开展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在进行勘验前,会将勘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以有利于当事人配合委托人,积极参加勘验活动。当然,委托人进行勘验活动前负有通知当事人参加的义务,但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参加,当事人是否参加,不影响委托人勘验活动的正常进行。委托人也不可能以当事人经通知未参加勘验活动为由取消应开展的勘验活动。

对当事人来说,为保障勘验结果的正确性,积极参与委托人的勘验活动,就相关勘验事项在勘验过程中进行解释和说明,还可以请求委托人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这对于委托人通过勘验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作用十分重大。

对鉴定人而言,积极参加委托人的鉴定活动,协助委托人做好勘验笔录,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对于做好鉴定工作,同样作用十分重大。

本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吻合的,即当事人经委托人通知,不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实践中,有时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出具的现场勘验通知,仍是委托人的决定,当然应视为委托人的通知,而非鉴定机构的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江茶首高版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旅工合同纠船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s年12月)美十六条菜二款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粒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氯实件事理情况认定讨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接妥委托人委托、发出现场勘料通知,其时间、地点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决定通知、格式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J 《现场勘特通知书》

附录 J 现场勘验通知书

X ×价鉴图(20X×]× X 号

项目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我方正在进行该项目的鉴定工作、由于鉴定工作的时派授权代表到霞要、委托人决定现场勘验,请贵方在

(地点)参加现场勘验工作。

如贵方在上述时间不能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 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 方各一份、整定机构留底一份。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附录 K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留下影像资料。

【条文解读】

勘验的标的为物证或者现场。物证是以物品的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从其概念出发,现场、痕迹等也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于广义的物证范围内。在勘验过程中,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多种检验方法。

鉴定人参加现场勘验,应主动协助委托人做好勘验笔录、勘验图表。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对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勘验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内容反映委托人对勘验物证、现场的存在状况、存在时空以及相关属性的勘验结果。勘验笔录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勘验笔录,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关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此,勘验笔录的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此需注意的是,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或者说勘验主体并非限定于法官或仲裁员,由于勘验物证、现场涉及较为专业的问

题,可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对于勘验笔录的具体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较为具体:“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对于勘验的方法,除了用文字记载外,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而言,还可以用录像、拍照、绘图、测量、检测等方式进行。

为确保勘验笔录制作的完整性、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在第四十三条中对勘验笔录在制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勘验笔录的内容应当如实记载勘验当时的客观情况,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做到如实反映,全面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

2.勘验笔录文字的记载内容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左右摇摆,不能用不确定的词语。诸如“大概”“可能”“好像”等。3.勘验笔录为勘验过程中即时作出,完整地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补记。

4.为体现勘验的程序公开性和结果公正性,勘验过程应依法邀请当地基层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三款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条文应用指引】

勘验笔录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勘验过程中应当对勘验过程及结果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勘验的委托人,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格式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K 《现场勘验笔录》。

附录 K 现场勘验笔录

案号:×××编号:

法官(仲裁员)组织下,会同本案鉴定人 ,工作人员当事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代表,本案当事人,共同到达本工程现场,对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勘验,现记录如下:

委托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鉴定人签名:

年月日

注:1.如当事人缺席,应如实记载说明;

2.如绘有勘测图,应注明附勘测图

年月日 年月 年月

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名,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参与了现场勘验但不签名的处理意见。

目前法律中虽然没有当事人不签认勘验结果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勘验是戔托人组织的以收集证据或核实证据的法律行为,不论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是否签认,当然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笔录进行鉴定。那是不是意味着鉴定人擅自决定鉴定依据呢?不是,就如同当事人不参加委托人的勘验活动,法律规定勘验照常进行一样。因为当事人既然参加了现场勘验、对勘验笔录签名、表示对此项活动结果的认可。不签名意味着有异议,但应该提出来,如需复勘的、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复勘,如不能达成一致,也可在勘验笔录上注明不同意见。如仅以当事人对勘验笔录不签名就将鉴定工作停顿是不恰当的,实践中,对以勘验笔录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单独列项进行鉴定并未侵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笔录同样是要经过庭审质证,且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作为证据使用的勘验笔录,同样依法保障当事人质证的权利,《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笔录的庭审对抗活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以便人民法院对勘验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作出认定,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7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勘验笔录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勘验笔录仍可作为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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