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鉴定方法
【概述】方法是一个汉语词汇,《中文大辞典》讲“法者、妙事之迹也”,把方法看成是人们巧妙办事,或有效办事应遵循的条理或轨迹、途径、线路或路线,即“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朱熹:孟子集注)。方法的含义较广泛,一般是指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方法在哲学、科学及生活中有着不同的解释与定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与工程计价的方法紧密相关,而工程计价的方式方法又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计价阶段紧密联系,因此,了解掌握不同的工程计价方式和方法对选择适用的鉴定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人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认识到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等多重属性,鉴定中应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选择适用的鉴定方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工程造价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概预算制度,采用相关工程的定额和计划价格编列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工程建设任务通过行政分配给施工企业,不承认建设项目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也没有经济核算。这种工程计价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1983年我国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打破了工程建设任务行政分配的体制,工程造价提出了动态管理的思路,但定额的编制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发布总是具有滞后性,延续这一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已经不能反映工程的实际价格,也不很好地实现投资控制的目的。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对工程计价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者费”的改革目标,即按照统一的计算规则控制工程量,各地区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枚自及调价文件予以指导,对间接费、利润率等则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改艮后的工程造价管理品人价格竞争,但定额中的消耗量与施工现场脱节,信息价难以满足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技时期,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定额计价方式,计价的基础是施工图、按实计量是其本质特征2003年,借鉴英国工料测量制度,出台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妥田际上通行的清单计价体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根据自身成本、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竞争报价,初步建立了“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制。清单计价模式虽然得到了广泛使用,但由于不少地区仍然编制不适合清单计价的消耗量定出现了两种计量规则并存的局面,使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效果远远小于预期。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区纷纷试点工程总承包。但由于房屋建筑相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则的缺失(现行2013年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是以施工图为基础制定的),仍然采用施工图模拟清单,费率下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这一计价方式与工程总承包不相匹配,造成工程总承包约定的总价合同在条文中又成了按施工图计量计价,造成合同约定矛盾,导致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加。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一直实行分专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如公路、铁路、水运、电力、水利、通信、石化、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项目均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相应的计价计量规则以及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价格信息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的控制和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由于建设阶段的不同,计价方法也不同,我国工程投资估算的方法包括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指标估算法等;设计概算的方法包括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施工图预算的方法主要为预算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主要为综合单价法,也有少数地区仍采用工料单价法。了解掌握工程计价的方法,便于根据鉴定项目的需要以及送鉴证据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
由于方法的含义广泛,导致有的地方法院将原本是鉴定范围或鉴定依据的归结成了鉴定方法,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在第11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中提出的6项,均是指向的鉴定依据而非鉴定方法,如“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很明显本条指的是鉴定的范围“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和鉴定的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指鉴定方法。那么,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委托人与鉴定人在确定鉴定方法上应如何沟通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委托签定审查规定》第2条指出:“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力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总的米況,计价方法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算中是客观存在的,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的方法不可能脱离这些方法。因此,本规范在第5.1.2条提出应根据证据材料情况选择鉴定方法。这是鉴定人需要在鉴定工作中与委托人沟通说明的。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的鉴定方式。本条是针对鉴定项目作的规定,即可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如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按照规则从细到粗分别鉴定,然后汇总,形成成果文件,避免不合理合并造成的鉴定误差,便于委托人和当事人理解计价结果的构成和形成关系。
【条文应用指引】如委托人仅委托对单独的争议事项进行鉴定的,本条并不适用。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鉴定。本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在委托人未告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鉴定人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就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从约原则;二是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限制,无法来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也应当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适合鉴定项目的方法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确定具有单件性、多次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其准确度是一个由粗到精逐步实现的过程。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工程造价由于证据所限(如施工图或竣工图不全等)不能采取施工图算的万式进行鉴定,但仍然可采用设计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减少或避免不能鉴定的现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申查 L 作石十问题的规定》(法[2020 l 20 s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允对其崟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肯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策一+ニ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ト列顺厅遵寸和米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
建设工程的计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2)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工程、变更工程均应根据
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増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3)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4)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5)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米佣定已完工程造价。
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息,风,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宙査。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条文应用指引】当前不少鉴定人出于职业习惯,往往只记得采取施工图算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一些施工图不全或采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鉴定项目被一些鉴定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鉴定,使本该由鉴定人通过专知识解决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又推回到委托人,不利于委托人对案件的裁判。
本条就是提示鉴定人,工程计价方法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既然是工程计价的方法,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受限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对工程的基本结构、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等能够确定工程价格的大部分,由此可以采用适合的估算或概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2条“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的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送鉴证据,选择适当的鉴定方法与委托人沟通,避免因鉴定方法的失当造成不能鉴定或鉴定质量下降的状况。
【案例】某水利工程一附属办公楼,工程完工后,由于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但由于该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至工程完工后,图纸不全,采用施工图算的方法进行鉴定已不可能,发包人对该工程拖欠承包人价款认可,但不认可其金额,承包人主张的未支付价款的证据也无计量、签证等作为支撑。鉴定人刚开始以无施工图纸无法鉴定为由终止鉴定,后经仲裁庭提示,可否用施工期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生产要素价格采用估算或概算的方法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少价格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认为可以,由此委托人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测量了建筑面积,了解了主体结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状况,形成了勘验笔录。鉴定人话此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解决了不能采用施工图算的方法进行鉴定的难题。(点评:鉴于エ程建设施工期内发承包双方的管理不善,针对合同纠纷争议陷入举证不能的状况时有发生,那么,在不违背合同约定的计价基本原则下,采用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相适应的计价方法对待证事实出具鉴定息见也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这一案例说明,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勘验,了解了主体结构,所用难材、机电安装等,采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价格出具鉴定意见,解决了无法用施工图算进行任,也只能概括接受,相应地也为委托人裁决此案提供了依据。)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音 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委托人要求按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的规定。
本条规定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特别是对于鉴定前委托人未予认定证据效力,当事人对证据存在争议的,更应将鉴定意见细化、将争议事项单独列项进行鉴定,分别提出鉴定意见,避免鉴定意见过于笼统,不便于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34.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以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导》(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26.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给论,或者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由人民法院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条文应用指引】正据的采纳与否,影响着案件事实性的认定。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其中저争议的证据,本规范规定应将争议事项单列,作出鉴定意见,但未注明是否说明理由,根据《民近讼证据》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中明确:“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由此可见,对于证据采纳的理由的阐明,是委托人心证公开的重要内容。那么,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同样需要说明理由。因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特别是运用经验法则和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作出的推断性鉴定意见,更是弥补委托人专业知识之不足,辅助委托人对有争议的证据是否采信的心证确认的应有之义。从另一方面来讲,对有争议的证据的鉴定意见说明理由,也有利于防止鉴定人对鉴定权的恣意。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当事人达成妥协性意见如何鉴定的规定。鉴定的过程应当是逐步减少当事人争议,直至化解当事人争议的过程,而不是扩大当事人的争议的过程。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在当事人配合的状况下,鉴定人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建议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书证欠缺但待证事实存在,或者证据不太清晰、待证事实不太明确的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这已被鉴定实践证明是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好方法。这一做法既有利于确定性意见的形成,也有利于争议事项的逐步减少,促使案件的尽快解决,节省时间成本。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例】其项目钢件制品采购与安装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 L .内谷后,双方因合同价款结貧纠纷,诉诸法院。
由于生产工艺变更,增加了设备基础项目,因工程图纸缺失,现场规格及钢筋计量当事人双﹣无法确认,且都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鉴定人依据现场外形尺寸实测数据,结合设各译老及动力等特征,给出基础计量具体建议,在原告、被告均无法举出有效证据的前提下,鉴定人提4以某市图集( JDS -152)为参照依据开展计算设备基础工程量,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签字确认,解决了这一争议事项缺乏依据的鉴定难题。(点评: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施工图纸齢生鉴定对象﹣设备基础已经隐蔽的情况下,如何来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依据进行鉴定,是鉴定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显然,该项目鉴定人抓住了当事人争议事项的关键,以现场勘验笔录一实测数据、并辅以施工专业判断,提出以本地工程图集计算,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化解了该事项的重大争议。假设鉴定人采取的这一做法未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鉴定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此方式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在质证中被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大增,无形中增加了委托人采信该意见的难度,二者的差异对纠纷解决的效果的优劣不言自明。)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条文解读】本条是促使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和解是一个汉语词汇,指平息纷争,重归于好。在法律上指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和解又分为诉外和解和诉后和解。诉外和解指争议事件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诉讼平息纷争,重归于好。诉后和解指争议事件当事人为处理和给束诉讼达成解决争议问题的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诉讼或中止诉讼。本条是针对当事人诉后的和解。
和解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其基因是“和”“和合”“和谐”“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事人通过协商,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从争议走向新的“和谐”,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中华民族解决纠纷的智慧。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当事人而言,已经发生的合同争议是否需要解决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是坚持还是放弃,或大程度妥协,当事人均可自主地作出决定。这种目主权的理论基础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则和民事程序法上的处分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争议上的互相让步是和解的重要条件。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于诉讼期间在法官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这一合意的表现形式为和解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2年通过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则和解协议具有拘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不过“各国在采用示范法时,可自行决定执行的方法或规定”。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对抗性。实践中,随着鉴定工作的逐步完成,鉴定结果的逐渐显现,一些鉴定项目的当事人出现和解意向时,鉴定人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有利于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在本条征求意见中,也有专家提出,鉴定人只应负责做好委托的鉴定工作,不应以调解人的身份做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绝大多数专家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改革的精神,让每一类纠纷都能通过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得以解决,让纠纷当事人能得到需要的个性化的纠纷解决服务,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必然要求。在鉴定工作中,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导当事人和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仅是以专业意见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和解规定的实践,是否和解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是调解,其最终着眼点依然是当事人的和解。因为调解仅是过程、方法和手段,而和解才是目的和结果。在本规范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时,相关专家对本条规定也是肯定的。从解决纠纷的效果来看,当事人的和解显然比委托人的判决相对于纠纷解决效果更好,更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更有利于争议处分结果的执行和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和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社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s1号)
26.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万均有律师代理的,鼓励油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甲请或委托参与协産以为纠纷解决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몺纠纷。
第ニ十一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就纠纷化解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对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代表或者协助当事人参与协商。
【条文应用指引】鉴定人应用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切实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合意解决是和解获得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和解运行的基本原则,鉴定人不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
2.严格遵守鉴定人“中立”立场。鉴定人作为委托人的辅助人角色,在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好引引导、指导、释明等服务,不能采取诱导、欺骗、隐蔽等方式让当事人形成错误的认知,确保当事人发自内心自愿地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3.及时告知委托人判断处理。诉讼中的和解涉及法律问题,例如,当事人的和解可能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以对多个纠纷达成“一揽子”协议。这时,就需要委托人确认和解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案例】华信众恒工程咨询公司通过对工程签证的鉴定,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案例。
一、项目情况
太案例为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综合机电专业分包工程,2014年5月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与机电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14年6月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合同工期455天,文际工期943天。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发生变更、签证250份,下发时间从2014年至2017年,发承句双方对合同外增加的金额进行了多轮谈判,由于主张金额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6月承包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发包人(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800多万元。由于承包人提起诉讼,加深了发承包人双方的矛盾。2017年8月发包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共计7800多万元;2017年9月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反诉再次向法院提交了《明确诉讼请求报告》,向发包人(被告)追诉工期延误增加的各项费用约4100多万元。
2018年3月我公司收到法院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明确只对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二、鉴定思路与过程
1.产生诉讼的背景和原因分析。根据鉴定委托和已有资料,首先对发生争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期延误对发承包双方均造成了损失和影响。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存在涵盖专业多,实施难度大,存在图纸下发滞后、大量设计变更的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施工组织不力、各专业间工作面交叉互相影响、返工等情况,导致了工期延误,发承包人双方均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变更签证金额的确定存在争议。经查阅施工合同,本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为:变更中相同项执行原合同价格;工作项目类似或属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按合同价为基础作出合理调整;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采用某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09年)及配套文件组价后下浮。虽然合同进行了相关约定,但是由于本项目是安装工程,变更签证特别多,需要重新组价的项目也多,建设标准较高,新增材料设备占比大,安装定额中缺项较多,新增材料设备的价格双方存在争议。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发承包双方无法对变更签证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造成了影响。
2.把握原被告双方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週过分析,如何合理确定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发承包人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变更签证工程造价仔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招标过程文件多且范围不清晰;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和工期风险分担条款不利于又承包双方矛盾的解决;合同约定有变更计价原则但不够细化,新增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比较闲难等。
3。根据《鉴定规范》相关条款逐一理清问题,开展鉴定工作。
(1)明确鉴定范围。接受法院委托时,双方对合同外签证和工期延误损失均提出了起诉、反。双方均已提交完相关资料和主张,庭审中法官明确发包人的工期索赔(反诉)需另案处理。因此,双方对发包人的工期索赔金额是否包含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存在分歧。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以下简称《鉴定规池》)弟5.2.1杀鉴定过程中。收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诮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更삼当事人”的规定,建议委托人只鉴定本次的起诉事项及范围,得到了委托人同意。
(2)进行前期调查。经调查,发承包双方均为资金雄厚、信省牧好的优质企业。为何在木市中存在较大争议,需了解双方背景、厘清争议的真实原因。鉴定过程中收集了双方企业资料,な石过程中的公司变动(重组、并购等)情况,诉讼后的资金情况,并对双方代理人、律师的心理炊オ等进行了调查分析,为后期的鉴定工作提供了帮助。
(3)梳理变更签证。)合同清单无项目特征,且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询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清单图如等对应的工作内容和技术标准分别在不同册的投标文件中。通过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把合同清单中每项合同单价与工作内容、技术标准进行匹配,确定了合同内外的工作范围。整理相关争议事项、原因、依据等,并提出有关建议供委托人参考。
2)该项目涉及参与主体较多,如发包人、设计、监理、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甲供)等,且部分资料不完善,特别是工期、签证费用受资料的影响较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鉴定规范》第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等规定,建议委托人将本项目已核对的工程签证台账、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现场勘验笔录等作为本次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上述建议得到了委托人认可。最终协助法院按证据的先后顺序、解释顺序、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4)确定变更签证的计价原则。确定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是该项目最大的争议点。该项目建设标准较高、设备品牌要求高(多数大型设备均为独家进口设备)、安装定额缺项,新增材料设备认价不反时等因素,导致双方存在争议。
根据《鉴定规范》第5.9.1条“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3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和第5.9.2条“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2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对定额缺项、资料不完善、无认质认价的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取证,了解材料、设备具体情况和参数、施工工艺、现场情况等,参照类似项目合理计算相关费用。上诉处理办法基本满足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委托人同意。我公司将委托人认可的处理办法告知发承包双方。
(5)对工期进行鉴定。虽然委托范围不包括工期索赔的鉴定,但这是双方的争议点,根据已有资料和《鉴定规范》相关条款,分析了不同时期的关键线路(施工前、实际施工),分析签证实施情况、施工工作面交接、甲供材料供应情况等对关键线路的影响,尝试区分工期延误的责任,便于与发承包双方进行沟通工期索赔问题。
4.着力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随着变更签证工程造价争议的逐步减小,发承包双方矛盾逐步减少,但双方对工期索赔仍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鉴定规范》第5.1.5条“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若能以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金额为基础进行引导,有可能促使双方和解。建议通过多方沟通、协调促使双方和解,该提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根据《鉴定规范》第5.1.4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于本次鉴定内容不包括发包人的工期索赔(反诉),再次建议承包人在保留工期延误索赔主张的前提下,在本次鉴定中暂时放弃工期延误増加费用的主张,最终承包人、委托人均同意该建议,为双方最终和解创造了条件。
2019年1月7日,经委托人同意,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鉴定书征求意见稿确定性金额3245万余元,在发承包双方基本同意变更签证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后,我公司与发承包双方多次进行沟通,分别向双方分析和解与继续诉讼的优劣和风险,特别是根据现有资料,分析了若继续进行工期索赔,双方的风险、诉讼时间、费用成本、诉讼影响等后果。法官专门组织双方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双方自愿和解,且均承诺放弃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双方根据《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金额进行了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同意鉴定意见确认的造价金额”。最终法院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和解协议书》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明确“鉴于本案中原、被告争议较大………,本院委托某公司进行鉴定,原、被告就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双方同意就本案进行和解。”
三、本项目鉴定工作的体会
1.对《鉴定规范》的理解和灵活运用是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基础。
该项目实施时《鉴定规范》已发布,《鉴定规范》对鉴定过程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鉴定规范在鉴定组织、依据、方法、格式等方面作出了指导和规范。对变更签证的计价争议是建设项目的堂见问题,其中往往又连带着工期索赔的争议,因此,深人理解《鉴定规范》中计价争议鉴定、工期索赔争议鉴定、工程签证争议鉴定等条款的具体方法并灵活的运用。鉴定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的专业优势。合理确定変更签证的工程造价。
2.以专业的造价鉴定促使当事人和解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具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较高的分析和沟通的综合能力。深人了解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背景,时刻关注原、被告双方的心理变化,通过专业的服务,进行有效的沟通,提出合理的建议,促成双方和解,以减少双方损失,并节约了社会资源,充分体现造价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和价值。(点评:本案例说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趋于明朗、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时,鉴定人从专业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是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看来,鉴定人在鉴定中要有“劝和”的思维,引导当事人和解。一是劝和要做有心人,该案鉴定人不是就事论事按送鉴证据作鉴定,而是全面了解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心理、企业现状,从而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做到了心中有数,在与委托人就鉴定范围、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的沟通,以及引导当事人和解方面有的放矢、游刃有余。二是劝和要有说服力,该案仅双方当事人互相索赔近1.2亿元,虽然法院明确反诉索赔另案处理,但当事人存在异议,鉴定人也建议委托人鉴定范围放本诉。但即使鉴定范围不包括反诉的工期索赔,鉴定人仍根据当事人诉讼材料,分析了施工中不同时期的关键线路,尝试区分工期延误的责任等,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分析和解与继续诉讼的优劣和风险等后果,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二走劝和要具合法性,该案是在诉讼中和解,鉴定人在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变托入也十分重视,专门组织双方代理律师进行讨论,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四是劝和要有公益心。该案鉴定机构放弃近1.2亿元争议标底的鉴定费收入,不以逐利为目的,而以"別和 N 目标,其劝和的诚意当事人定有所感,既展示了其高超的鉴定技能,又反映了其高度的社会了心。此外,本案中当事人对鉴定工作的配合,不愧为信誉较好的优质企业,从互相索赔的刈机 N 维转化到“和为贵”的理性思维是本案和解成功的关键,此案在鉴定中和解成功创新了多九1决纠纷的新模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