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鉴定步骤
【概述】步骤指事情进行的顺序,鉴定步骤是鉴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严格按照鉴定步骤进行鉴定,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关键。本节对鉴定中的必要步骤作了规定。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有疑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规范为保证鉴定工作贯彻委托人的意图和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在第3.3.2、3.6.1条规定了鉴定人与委托人就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和要求的沟通。基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本条再次要求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当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和要求有疑问和分歧时,不宜拒绝当事人的异议,贸然继续进行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将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向委托人反映。因为,如果当事人对委托人委托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都存有异议,必然导致对鉴定意见的不认可,这时首要的工作应是报告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审视鉴定范围、事项、要求有无不当,如有,即予以调整,如并无不当,也如实告知当事人,以便排除当事人疑问,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协助当事人用专业术语准确地向委托人表达出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和要求,以供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内容,促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重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条文应用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条文释义中指出“关于鉴定范围和项目,要紧紧围绕争议事项进行,不能不加限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坏右的纠纷中因为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初,法院和鉴定人对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等内容理解有出人,异致无法用鉴定意见对待证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应当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规范对委托鉴定行为加强管理。”
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涉及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律判断属于宙判权行使范畴,鉴定人的职责是根据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常常会出现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形。面对造价纠纷的复杂多样性,我们不能苛求委托人作出的判断都是全面的、准确的,因此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应当及时将异议向委托人释明。
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义就在于弥补审判人员对专门性问题的专业背景知识不足,帮助法院尽快查明事实、定纷止争并实现公平正义。鉴定人及时进行释明就是尊重科学、尽职尽责的体现。
鉴定人及委托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的理解越早能达成一致,越有利于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鉴定人的释明应贯穿整个鉴定过程,因为认识的规律总是由浅人深、由表及里。在鉴定过程中,对案件争议事实有了进一步认识,如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有不同意见,依然可以对委托人进行释明。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人民法院与鉴定人的沟通。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条文理解(二)指出:“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条文释义中指出:法院在委托鉴定问题上要严格把关,首先要对是否属于必须鉴定的问题准确把握,一旦确定必须委托司法鉴定的,积极与鉴定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为彻底査明争议事实明确鉴定目的,确定合埋金定期限,努力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如果鉴定人对委托人确定的鉴定事项、鉴定范围有异议,在及时向委托法院释明后,委托法阮依然坚持让鉴定人按原有委托鉴定书进行鉴定,鉴定人应服从委托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但如米由此导致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最终不能采用,鉴定人不应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附录 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条文解读】第5.2.2条至第5.2.4条是对鉴定过程的规定。
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工作的行业要求是造价咨询企业与发承包人进行核对后再出报告。本条同样按行业惯例,规定鉴定项目宜采取鉴定人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逐步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方式完成鉴定,以便在鉴定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避免鉴定工作失误,尽可能减少争议。实质上,本节的规定包括两点核心内容:
(1)工程造价鉴定是开放的,整个鉴定过程均不排斥当事人提出意见。鉴定人以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态度征求当事人意见,便于鉴定人及时了解争议、聚焦争议焦点,避免发生错误,帮助化解争议,使鉴定过程成为促使当事人逐步减少争议的过程,以便形成高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2)鉴定工作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邀请并欢迎当事人参加鉴定的核对工作,了解鉴定阶段性成果并核对确认,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实践证明,当事人配合鉴定工作,参与鉴定工作,进而了解鉴定的进行,对于化解争议效果明显,而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工作,往往争议不断。不过,是否参加鉴定的核对,是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参加核对工作,当然也不影响鉴定工作的继续进行。
【条文应用指引】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鉴定核对的邀请函,请当事人委派人员参加,其目的是听取当事人对鉴定工作的意见,了解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意见,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过,如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照常进行。
鉴定人应将核对后的每一个阶段性成果均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以逐步形成鉴定意见。如当事人对阶段性成果有异议的,应记录下来,认真复核阶段性成果,经复核后确有错误的应予改正。若当事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照常进行。
鉴定机构邀请当事人参加鉴定过程的核对工作,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L 的格式,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附录 L 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红京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 M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笞复行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鉴定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调解、羲决或判天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根据重庆、江苏、江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鉴定书初稿征求意见的规定,总结一些地方工程造价鉴定的经验,在出具正式鉴定书之前先发征求意见稿征求当事人意见,以便当事人就鉴定书发表意见,如确属鉴定书疊理不当,古漏、瑕疵,也可以及时补正,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鉴定书质量,为将瑕疵消灭在收 s 之前提供了保障,也减少了鉴定人在出庭时对崟定书质证的压力。为此规定鉴定机构在出ざ鉴定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当事人就鉴定音瓜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槁的的件中,应指明经姿托人同意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竺何的相应法律后果,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这一规定对提高鉴定意见质量,化解当事人争议发挥了重大作用。
鉴定意见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内涵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体现。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鉴定书后,应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一规定与本条的实质内容并无二致,但由于纳人了审判程序,当事人逾期未就鉴定书提出异议,将进人下一个程序,法律处理更为正式和直接。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12.第三款鉴定意见最终出具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作出解释、说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21.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意见。
收初步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提出意见。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鉴定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反馈给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并及时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7号)
第四十条有鉴定报告初稿的,司法技术部门应严格履行初稿征询意见程序。根据当事人对鉴录复印件移交审判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可法崟定操作规程(2n12月)
第十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问各方当爭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恵击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槁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书面答复当事人。
【条文应用指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一规定对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尽可能完美地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意见书。不过,出具鉴定书征求意见稿向当事人征求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并不冲突,对于一些争议标的大、证据瑕疵多、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复杂的鉴定项目,如果鉴定时间允许,鉴定机构还是可以在出具正式鉴定书之前先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尽可能提高鉴定书的质量。当然,此时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由于鉴定书征求意见稿的发出已不是人民法院的要求,再由人民法院将鉴定书征求意见稿通知当事人提出意见已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不相符合,鉴定机构自行根据需要决定即可。
对于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应将《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委托人,由仲裁机构决定是直接将鉴定书副本还是将鉴定书征求意见稿征求当事人意见,鉴定人按仲裁机构决定执行。
如果鉴定机构决定先行将鉴定书征求意见稿送当事人征求意见,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M 的格式向当事人发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注意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应刎除函中“经委托人同意”一句。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鉴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应当在指定期内以书面方式指出,鉴定人应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七条条文释义指出:“由于鉴定意见兼具科学性和证据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其科学属性决定了鉴定人出具的相关意见难免具有局限性和开放性,受科学原理、技术方法、鉴定标准以及鉴定人员的认知能力所限,鉴定意见出现误差是符合认知规律的。而其证据属性则决定了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中易受到干扰。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科学探究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目的性更明确、对实验材料的限制更严格、崟定过栓更勿文入万囚系影响,这些特占收定音见可能出现与科学真相不符的情况。据此,人民法阮必观进赳ヨ争人对鉴定意见提的认直宙査,方能有效地通过诉讼对抗程序的安排,尽可能地找山金正赳栓或者鉴定意见木误,从而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作出接近客观真相的判断。当争人对崟定书征求意见稿提山鉴定人应认真复核,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完善,再出具止式鉴定意见书。同时还“吸收了根据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惯有做法,安排了当事人以书囲万式提出异议和鉴定人以ヵ式回复的具体流程。通过这种方式,有以下两个显著的优点:一万面,可以消化相当一部分盾不需要鉴定人出庭的简单争议,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为鉴定异议的明确和进一提姑定争议的焦点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得鉴定人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节约庭审时间,提升庭审效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21.第三款人民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反馈给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并及时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13.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并提交或者列举相关证据,对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说明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理由及依据。
对当事人的异议,鉴定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36.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
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应当委派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应当针对异议问题进行回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予以调整,异议不成立的,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5鉴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条文应用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由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将鉴定书副本直接水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一规定与本规范对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但方式不一样。《民事诉讼证据》的这一规定,除对鉴定出具的鉴定书质量要求更高外(因没有正式出具鉴定书之前征求意见后可以复核修改的缓冲),甘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一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形式一一书面形式,在法律上的両隶更直接,更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鉴定书异议的了解。在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経,说明和补充后,能更全面地对鉴定书是否采信作出心证结论。因此,鉴定人应将鉴定书的出具调整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方式上来。
在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时,鉴定人应注意区分当事人所提异议涉及的是法律性问题还是专门性问题。如是对鉴定范围、鉴定事项、鉴定证据等非鉴定书本身内容所提出的异议,这是属于委托人决定的法律性问题,鉴定人应在回复中指明这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是对鉴定书使用证据中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认为鉴定意见无误的,也应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千以解释或说明;对于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经核对,认为可以采纳或可以部分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予以补充鉴定,修正原鉴定书中的不当部分并作出说明,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提升鉴定质量。
5.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当事人对鉴定书异议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鉴定书征求意见稿未提出具体的异议或修改意见,但义不认可,导致鉴定人无法复核。因此,本条要求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
【条文应用指引】氏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对于当事人对鉴定书没有针对性,且不具体的异议,崟定人认为无法核对的作出说明。
5.2.8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呵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良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当事人逾期未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如何处理的规定。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鉴定人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不重视,逾期也不答复,本条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将此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条文应用指引】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是对正式鉴定书提出异议后,鉴定人再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本条已不适用。
5.2.9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鉴定项目组合议制的规定。
为应对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复杂情况,实行合议制的项目组应由三人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崟定意见应经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对于鉴定中的不同意见,即使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并报告委托人知晓,或在鉴定书中加以说明,以便委托人把握判断。
【法条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