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68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时间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与训诫或者罚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9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于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不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101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未逾期。
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训诫或者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据规定》
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试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自己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第52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表示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54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证,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