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
典型案例
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威屹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阿尔文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建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补充意见书证据真实鉴定程序合法,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威屹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男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弟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杏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案涉工程造价问题属于建筑行业的专门性问题,就该问题进行鉴定,并不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据此,一审法院为査清事实,准许阿尔文公司的申请,就案涉工程造价委托华建公司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