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合同未能全部履行的,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造价鉴定
典型案例
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通知经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优惠系数来源于固定价合同,且该系数计算方法是依据湖北定额计算出的投标价与固定价1076万元相比得出。固定价合同因圣大公司原因未全部履行,故二审判决在核算案涉工程价款时未按优惠系数下浮16.94%,并对一审判决优化后的工程造价进行修正,经计算后认定圣大公司应向快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