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虽对各项工程单价有约定,但对施工总量和欠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可以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2-08-24

虽对各项工程单价有约定,但对施工总量和欠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可以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典型案例:杨某与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宇第2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等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固定价应指工程结算的总造价,双方对工程单价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对工程总价的固定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对案涉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杨某现申请再审又认为该鉴定违反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与五建公司工作人员及杨某本人前往涉案工程现场确认了各类型工程的具体工程数量,双方均在现场记录上签字。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签字确认工程量的事实均无异议,鉴定人员亦出庭表示鉴定意见中记载的各部分工程量的具体数额是按照上述各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的原始记录汇总计算得出的。杨某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及客观性,要求对工程量重新鉴定,但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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