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工程价款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申请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典型案例
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舒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某某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诚公司与众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3135万元。依据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案涉 L 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对工程价款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审依据舒某某甲请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符合本案实际,鉴定机构采取2006年二类取费标准计费亦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