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但待证事实为本案的主要裏实的,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应当准许

发布时间:2022-08-25

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但待证事实为本案的主要裏实的,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应当准许

典型案例

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纬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润农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纬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西纬睿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对合同已履行部分价款认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关于固原润农公司再审申请所称的陕西纬睿公司超过法院指定期限申请鉴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虽陕西纬睿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但工程价款作为本案的主要事实,原审法院根据陕西纬睿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