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发布时间:2022-08-2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典型案例

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牌天龙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056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建公司)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双牌天龙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的规定,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工程造价需要重新鉴定,诉请支付工程款的长沙城建公司应当在10日内提出申请,但长沙城建公司未在指定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

第31条和2019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长沙城建公司应当承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天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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