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复杂案件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工程纠纷被调查人对法院的调查发函已明确回函答复的,无调查取证的必要

发布时间:2022-08-25

被调查人对法院的调查发函已明确回函答复的,无调查取证的必要

典型案例

高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甲

1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高某某确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但鉴于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于2016年9月26日向泾河新城管委会发函调查工程的验收情况,泾河新城管委会明确回函称:(1)高泾中路景绿化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无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结算书;(2)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正式投人使用;(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执行。二审法院认为对高某某申请的向泾河新城管委会调取南京十建公司、杭州萧山公司向其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竣工结算资料或工程计量表(含变更)、竣工图、施工会议纪要、签证等资料;泾河新城管委会已付南京十建公司或杭州萧山公司景观绿化工程款情况;向仁某某、魏某、张某某调查景观绿化工程的养护等情况,因一审法院已经发函泾河新城管委会进行调查,泾河新城管委会明确回函答复,没有必要对此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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