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证据可能存在

发布时间:2022-08-25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证据可能存在

典型案例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苑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存在,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证据的可能存在。根据一、二审查明,盛苑公司与泓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工程结算,须泓建公司提父有关结算资料。双方还同意共同委托晨旭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但泓建公司开未有证据证明其提交了有关资料或晨旭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相反,晨旭公司出具的工作联条单载明,泓建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其无法审计,盛苑公司也对双方曾依约委托晨旭公司进行造价审计予以否认。故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晨旭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并无不当。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