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查取证和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两项不同的权利,将申请鉴定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视为人民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25

申请调查取证和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两项不同的权利,将申请鉴定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视为人民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皓月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是指该公司在原审中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法院认为,关于申请鉴定,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司法解释第17条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是指“(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鉴定和申请调查取证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两项不同的权利,皓月公司将申请鉴定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视为人民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错误。皓月公司在原审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但该申请显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皓月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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