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解主张对方举证为虚假的,应当对该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25

抗解主张对方举证为虚假的,应当对该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圣牛山保适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润恒农产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重工会同身给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牛山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润恒公司)等

菠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卧牛山公司作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交证据于以证明。卧牛山公司提交了二份结算审核表和一付款计划,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宁夏润恒公司辩称二份结算审核表是虚假的,否认该表中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市某某,方某签字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要求宁夏润恒公司就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住,举졸责任分配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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