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纠纷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法院

建筑律师提示:原判适用法律可能错误:

1、  漏判诉求的,对当事人诉讼理由支持或不予支持说明不明确的;

2、  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

3、  没有写明法律依据的;

4、  自由裁量缺乏原则、依据明显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

5、  混淆普通法和特别法、新法和旧法的;

6、  确定的权利义务与诉讼费用明显矛盾的;

7、  对举证责任的确定违反了证据规则的;

8、  判决确定的案由与实际案由不一致的;

9、  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无具体标准或者处理原则的;

10、确定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

11、 应一并审理的诉讼请求却另案审理的

12、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

13、法律规定对案件审理必须经过前置程序,但本案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被法院审理的,初步发现案件不属于法律关系却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

14、案件应由法院受理却被驳回起诉的;

15、适用法条明显错误的;

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xx建筑公司;

代理人: 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13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开发工程由原告来完成,工程款7000万元,工期2014年7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施工期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09年7月7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7000万元。后双方因工程款诉至法院。一审生效后,原告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进过审查后发现该判决适用法律可能错误,于是发回重审。

建筑律师提示:申请再审要按照法定条件进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再审事由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否则按信访处理。再审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范围: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增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

只要发现确有错误的,即可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改正。

再审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方式:一、径行裁定;二、调卷审查;三、询问审查;四、听证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原审法官未尽释明义务,不可申请再审。

原审法官剥夺辩论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法官应回避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再审。

建筑律师提示:审判组织不合法,可以申请再审。

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不能申请再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提起再审。

审理再审案件时,原来是第一审程序的,按着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着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审管辖无异议,不能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违反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再审。

违反专门管辖,不能提起再审申请。

建筑律师提示:违反专属管辖,必能提起再审。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

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就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理还是限制审理;

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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