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进行鉴定的通知后未派人参加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属于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2-08-25

接到法院进行鉴定的通知后未派人参加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属于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丰拓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丰拓公司称,鉴定机构出示现场时丰拓公司并未派人参加,办公楼、附属房的门都锁着,不知其如何进行的现场勘验。丰拓公司在一审中陈述:“接到法院传唤出示现场的通知,无法与丰拓公司有关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其已接到法院传唤出示现场的通知,其未派员参加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属于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其不派人参加现场勘验,不履行配合现场勘验的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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