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释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鸟兰察布市集宁华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华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广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龙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龙公司为证明其已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交了经双方确认的华瑞碳素施工工程量明细表及据此编制的预、决算书,已完成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华瑞公司对广龙公司完成的 T 程量及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持有异议,应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但华瑞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反驳证据,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华瑞公司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