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拒交鉴定费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8-25

申请鉴定拒交鉴定费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肆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华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强华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之后销售部分房屋获得的利润和对未售房屋进行出租取得的收益,肆洋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时代大厦项目“截止2009年5月31日未售房屋18,113.86平方米的市场价值、未销售房屋对外出租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赁收益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通知肆洋公司交纳鉴定费,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肆洋公司在10日内交纳鉴定费用,否则视为放弃鉴定申请。肆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孝在笔录上签字,但肆洋公司至今没有交纳鉴定费用。因肆洋公司不认可强华公所举证据,又拒绝交纳鉴定费,对未销售房屋的价值和未销售房屋收益无法确定,故原判决对2009年5月31日之后强华公司销售的部分房屋和对未售房屋进行出租取得的收益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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