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中对エ程量事实的确认,构成自认
典型案例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际洲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西际洲公司在一审答辩状以及其提交的代某施工队完成情况确认单回复等多份证据中均确认剩余工程量为9946.16立方米。其虽主张即使构成自认,也属于重大误解,但并无证据支持,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其认可未完成工程量的情况认定剩余工程量为9946.16立方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