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省韶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7

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本案所涉专门性问题作出并质证后属于有证明力的合法证据

典型案例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0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留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二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留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案涉工程有关价款问题依法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韶关二建公司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关依据,其诉讼权利已得到行使,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由于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本案所涉专门性问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属于有证明力的合法证据,这一权威性专业结论应当成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韶关二建公司未能举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定鉴定机构的资质、推翻鉴定意见书,其关于原判决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工程总造价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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