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属于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
典型案例
万宁万利隆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宁万利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隆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裁定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属于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需要通过鉴定方式取得鉴定结果作为定案证据,人民法院未委托鉴定以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视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前述法律规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由此,法院决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时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就本案所涉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开依谐崟定意见重新作出认定和裁判。对于因时过婚证据灭失或当事人不配音道成元法进行鉴定的问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判定相应一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