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白银有色红鹭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银有色红鹭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鹭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二建公司申请对承建红鹭公司的铁钒渣铅银渣火法练锌渣空气侧吹还原造铳熔炼综合回收有价金属工程尾气处理、水泵房、烟气收尘、山体开挖土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红鹭公司申请就双方对工程量签证单有争议的土质类别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甘肃德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土术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依法进行了鉴定。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一审法院已经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了说明。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故其异议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