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通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北通公司虽对辽兴宏工鉴字(2013)078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有多次异议,但兴宏造价公司已在一、二审审理中对北通公司提出的各项异议逐项进行了解答,出具了书面意见并出庭进行了质证。北通公司没有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应证据,故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应证据,鉴定意见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