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星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土建工程合同项下,恒泰公司作为承包方主张发包方佳星公司给付工程款,应当举示允分证据证明工程款金额。一审中,恒泰公司提出工程价款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准许后,经双方随机抽取选定哈工大咨询公司为鉴定单位该公司鉴定资质为乙级,将系涉项自分成27个单体工程,分别出具了27个单体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合计息造价I07,213,781.90元。
根据2006年《工程造价咨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乙级工栓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诰soo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自的工性近啓间业务。”
第38条中规定了程浩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栓垣们賢间作列或者超资质等级承接工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案涉工程价款无论从实际已付款数额还是双方争议的价款数额来看,都已经超过5000万元。一审法院将案涉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委托哈工大咨询公司鉴定时,哈工大咨询公司不具备鉴定案涉 T 程的资质。
哈工大咨询公司在一份委托书项下作出27个单体工程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委托要求,存在规避前述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限制的情形。并且该27份鉴定意见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类型。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符合证据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