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判决确认的事实,主张事实与判决认定不符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08-28

【裁判规则】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判决确认的事实,主张事实与判决认定不符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坼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上海世茂申请再审中尽管对案涉事实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案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上海世茂存在抽逃对杭州世茂的1.8亿元出资的事实,并无不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杭州世茂过程中,在杭州世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2018)苏13执异92号执行裁定,追加上海世茂为该案被执行人,在1.8亿元抽逃出资的资金及利息范围内(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5月14日起计算,扣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1.1237亿元)对金螳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