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再审

发布时间:2022-08-28

典型案例: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举示的报案记录、案情说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在签订结算表及承诺书、委托付款函等材料的过程中,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的事实,但是对于发生了胁迫事实的证明,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对此,江苏建工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报案记录、案情说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的事实,但胁迫事实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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