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兴润淄博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日照市住建局)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BT 协议当事人未约定工程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监理单位具有确认工程中发生的停窝工损失、增加的施工项目等职能,其在兴润淄博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加盖印章并签字,即认可工程签证记载事项。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日照市住建局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兴润淄博分公司与监理单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主张监理确认的签证不应采信,依据不足。
主张施エ人与监理单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未提交充分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