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典型案例

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可尹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14号]

再宙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八建公司及瑞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和力得尔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听证及勘验。中和力得尔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三次作出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瑞成公司虽对中和力得尔公司的答复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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