エ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以鉴定机构未经司法部门统一认证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武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国金公司以本案鉴定机构未经司法部门统一认证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兴武公司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国金公司委托辽宁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摇号,该鉴定机构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签定机构组织各方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施工图纸进行质证并到现场勘查。出具鉴定报告后,又对各方提出的复议内容逐一答复,并派员出庭作证。国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程序违法,也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其关于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