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2-08-28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典型案例

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升隆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1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亿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隆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隆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函所载内容,对美亿家公司涉案房产进行评估的委托人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非美亿家公司。如因鉴定人升隆公司未按期出具鉴定报告,应依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昭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处理”、第81条第2款“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之规定办理。一申法院关于美亿家公司非适格主体以及讼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的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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