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2-08-28

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典型案例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临沭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村居委)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沭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第31条第1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本案中曹村居委虽然在一审诉讼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应视为曹村居委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宏祥公司亦未申请法院就涉案工程造价重新鉴定,因此,在双方已经认可临沂天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定的涉案工程造价,且在曹村居委实际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重新鉴定亦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法院依职权鉴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采信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并作为确认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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