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
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厦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3款及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法院委托程序合法,移送鉴定的检材、样材客观真实,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经过质证辩论,鉴定意见明确,形式合法。安广厦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定情形,因此二审判决不准许安广厦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采信甘中科(2017)司鉴字第2018A和2018B号鉴定意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