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鉴定,对方表示认可的,属于双方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
西藏岗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岗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岗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即案涉工程是否应当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根据2019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西藏岗地公司委托有关机构作出工程进度控制价后,新疆兵团公司表示认可;同时,新疆兵团公司向西藏岗地公司提交确认函,要求西藏岗地公司对于工程进度控制价载明的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对此西藏岗地公司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可见,双方对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已经达成协议,西藏岗地公司以其诉讼中不同意该工程进度控制价为由甲请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