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典型案例
赵某某与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本案一审中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产生严重分歧和争议,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特斯泰所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