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中的“鉴定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
典型案例
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建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日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该条文中的“鉴定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本案中,C299号鉴定报告作出后,天成公司派鉴定人员李某等人出庭接受质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蔡某作为在C299号鉴定报告签名的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并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鑫源建司主张因此其辩论权利被剥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