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核认定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事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5、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8、《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