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视为质证

发布时间:2022-09-01

视为质证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程中的证据;

2、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3、对外委托鉴定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的,所依据的材料是未经过当事人质证;

4、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庭外已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意见的书面质证意见的,视为已质证;

5、未在规定的质证期间内发表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

6、第三人为出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

7、当事人表示“拒绝质证,因已严重超过举证期限”,属于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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