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我受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所谓指派,现就林x诉郭x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粤5203民初1369号,代理原告林x对被告郭x等的答辩状提出一下意见,供裁判时参考。具体如下:
一、本案被告适格:
本案是发包人“xx培训机构”将工程发包给郭x,郭x又将工程转包给被答辩人林x。发包人与郭x是发承包关系;郭x与林x是转成包关系;郭x与陈xx、黄xx是借用银行卡关系;郭x与杨xx是共同共同侵权关系;以上关系在上次开庭中林x已经提供证据证明。
“杨xx”只是发包人的员工,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一)》的相关规定,“xx培训机构”、郭x、黄xx、陈xx、杨xx等是适格的被告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
其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三答辩人承包本案工程目后转包给被答辩人(详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最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被告尚欠其10万工程款未支付,且三答辩人应对这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在上次开庭已经查明:首先,发包人将25万打给黄xx;其次,郭x将黄xx卡上的25万转到其陈xx(郭母)的卡上,陈xx把其中的15万转给被答辩人林x,剩下10万至今还在郭x和其母亲陈xx手中,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所以郭x、陈xx、杨xx三答辩人应对这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答辩人有关三答辩人的诉求有事实依据
发包人“xx培训机构”将其中25万元打到黄xx的银行卡,黄xx明确指出:“25万已经被郭x转给其母亲陈xx”,并且郭xx陈xx只给被答辩人林x支付了15万元,还差10万元,因此,被答辩人有关三答辩人的诉求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的答辩意见自相矛盾。既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给了被答辩人林湖15万元,但又不承认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既举出承发包合同承认“x'xx培训机构”是发包人,又把“x'x培训机构”的员工“杨xx”称作当事人。
林湖与郭翰是转承包关系,林湖与“叁川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另外,无论如何解释,转到郭翰母亲陈少容卡上的25万元都应当全部支付给林湖。
此致xx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xx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