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徹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注释
太荼是关于上诉案件裁判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室
件,经过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栽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即原审裁判正确、合法,当事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ニ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疵后,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视案件情况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审判决的内容,并依法改判。原审裁定存在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分情况处理。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所谓“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保证裁判正确的前提。因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依法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诉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诉法解释》还补充了以下规定:①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本法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了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重新审理不是对原判决的简单更正,而是要严格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一遍,并且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人民法院严肃、认真对待,保证合法正确的审判。发回重审的,由于原审人民法院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所作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对此类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发回重审。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25~3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