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终结裁定效カ】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终结裁定效カ】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条文注释

中止执行裁定是执行法院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制作的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是执行法院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因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的情况而制作的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执行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执行程序中止,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采取新的措施。当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而恢复,继续进行。

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人民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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