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范围问题
1、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外墙保温等均为五年;
2、楼板裂缝、地梁裂缝
、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按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因此,均没有超出保修期。
二、保修期问题
1、从2015年1月24日开始(23日验收合格)至2020年1月24日;
2、质量保修通知函是2020年1月22日发出的,微信(2016年5月5日)也能反应通知其报修,因此是在保修期内主张权利的。
三、二审法院给一审法院的函问题
1、该函件的发出,没有法律规定;
2、严重侵害了一审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应当受到纪律、法律的处罚;
3、该函件没有任何各人签名或者盖章,紧张的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
4、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人大、法院、检察院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使法院启动再审。
四、销毁证据问题
1、应追究法官纪律及刑事责任;
2、申请法院启动依职权再审程序;
3、申请国家赔偿。
五、资料问题
交付资料是支付工程款的生效条件,在没有交付工程资料前,建设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六、关于漏项问题
1、 由于漏项问题是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发现,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这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处分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是重大误解或者是受胁迫等行为发生,应当在事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推翻。
2、漏项问题如果想得到支持,不能从正常程序获取。
3、漏项问题产生的与其他施工队签订的安装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正常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可。
七、关于工期延误问题
该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很大,因为签订结算协议,是为双方放弃了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想获得满意的效果,不能从正常程序得到。
八、关于鉴定问题
鉴定项目的范围当中,只有关于保修问题能真正得到法律的支持,其他都因漏项等失去法律支持的机会。
综上,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1、保修问题
可以通过申请抗诉、追究法官责任(销毁证据、违法发函)等使生效人民法院启动依职权再审的程序;
2、漏项问题
待通过追究法官责任(销毁证据、违法发函)等使生效人民法院启动依职权再审的程序后,以保修的名义主张权利。
3、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可以工程质量继续侵权纠纷另行主张权利,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由公证机构对所有质量问题进行公证;其次,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再次,对于工程质量鉴定后不合格的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最后,以侵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
【说明】
本案的结果是由多方不利因素构成,既有施工承包人的不诚信、有工程发包人(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不专业,还有个别法官的违法犯罪行。因此,解决此类问题,既要从抗诉方面抓起,同时又要依法要求(通过人大、纪检、监察的监督)生效法院启动依职权再审程序,或者由法院组织各方进行和解。
合同条款是双方应当履行义务。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是对以前所有合同的履行义务的认可,就是新的合同,其相关权利义务随着结算协议的签订,除了保修责任外,其他所有权利义务都结束,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到法院起诉,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条款主张权利,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束,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