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纠纷 曹敏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专门代理最高法院,检察院,省,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工程纠纷再审,申诉,抗诉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
【案例】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笔者(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代理了青海省xx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关键是甲乙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事后不认可,产生纠纷,笔者根据合同法规定提出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含义,是比较、参考,不是按照,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建筑律师教您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施工义务,另一方履了主要的价款支付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按订立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平均价格履行合同法36、109北京建筑律师整理
原告: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
【案情】2016年笔者在河南代理了一个案件,被告利用自己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发包给原告工程中大部分工程,又分包给他的朋友,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要起诉发包人。原告委托笔者代理此案。笔者通过现场勘查,审查了所有图纸、材料等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把工程又包给第三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违法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造成的机械租赁费、工资、资金利息、半成品及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