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新启动鉴定及其他鉴定问题对于启动重新鉴定的实体条件应当遵循从严审查、从严控制的原则。除非既有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之效力高低无法认定,否则不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明显依据不足是指:
1、有证据证明鉴定的方法不当;
2、有证据证明鉴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3、有证据证明鉴定的计算结果明显错误;
4、有证据证明鉴定的对象错误;
5、有证据证明鉴定的表述或者推理存在错误。对于质证后能够认定的自行鉴定结论部分应当予以采信,不能予以重新鉴定。对于能够补充质证、补充鉴定完成的,也不能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