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如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返还实际投入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精确计算施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往往非常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赔偿损失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材料法等方法来确定所有方的可得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当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67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