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建筑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建筑公司整体意思作出一次表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建筑公司作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一直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率不能仅仅取决于施工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建筑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应当结合行为人所谓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即在甲乙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支持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在其施工合同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然应当视作为建筑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由建筑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