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法委、尚志市政法委、信访局、住建局、人社局........
情况说明:
在情况说明人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保全过程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xx)执字和(xxx)执字工作存在违法执行。
由于该院违法“超标的执行”(错误地保全土地、房证),使房屋不能办产权及销售,资金不能回笼,农民工等工资不能得到,造成到北京上访。
该院的违法执行行为,给情况说明人、广大购房者带来巨大损失,更重在“两会期间”农民工到北京上访,给尚志、哈尔滨、黑龙江的维稳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及无法逆转的负面影响。
具体违法执行行为如下:
一、关于(xx)执字案件
1.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执行)数额为:元;
2.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为:元。
3.超标的执行:元。
二、关于(xxx)执字案件
1.该案现处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数额:元;
2.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为:元。
3.超标的执行:元。
三、在以上二案件的严重超标的执行的前提下,该院又违法地土地证、房证进行保全执行,造成了维稳事件的发生(如果不解决将长期进行)。
四、由于该院违反了最高法法[2019]35号关于“善意文明执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的规定,所以造成了以上不利局面。
为了马上解决问题,恳请各部门领导直接或者通过哈尔滨政法委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协调解除保全执行土地证等行为,从而彻底解决维稳及其他问题。
此致
情况说明人:
年月日
附:
一:
1.(xx)生效法律文书
2.(xx)执行裁定书
3.担保财产证明
二:
4.(xxx)案件起诉状
5.(xxx)财产保全申请书
6.(xxx)保全执行裁定书
7.(xxx)土地证执行裁定书
8.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法发〔2019〕35号(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