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司法鉴定检测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司法鉴定检测

工程质量重新鉴定申请实例

申请人:海南xx建工集团xx建筑有限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9119860

海南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你院委托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案所作出的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 、委托单位应是甲方不是法院、没有委托书;

二 、回弹没有随机抽样记录,不科学,不合法;

三、回弹仪没律定、不精确,回弹仪应该检验合格,必须有每年的检验证明;

四、测区选择不合法,表面情况不清,测碳化是否打磨,是否假碳化,脱模剂是什么,龄期是否考虑;

五、 xxx自己回弹,自己读数,没有监管,为所欲为,别人的回弹值高,他的全低,梁柱同时浇注反而柱的强度低于梁板,,,,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进行检测;

六、回弹计算没有计算式,没有计算依据,没有具体人员 ;

七、推定值不能认定是否符合设计值,应该只是建议,不能下结论,检测机构不是设计单位,更不是人民法院,考虑商混的特性,不能按单个构件计算时以最小值为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八、 钢筋取样只有一人,应两人;

九、钢筋取样没有见证人,见证单位;

十、样品没有封存手续,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检测只有一人,应两人;

十二、检测应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十三、检测依据没有;

十四、检测单位资质是否年检,检测设备是否年检,检测人员是否有资质,是否年检;

十五、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十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受鉴定人的主观因素,所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广度及收集材料的齐全性;

回弹法是国内进行现场检测使用较多的一种方法,针对混凝土的现状,在使用回弹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地区测强曲线;

2、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高湿度环境下的混凝土测强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试验获取不同的湿度修正系数;

3、 碳化深度对回弹推定值影响很大,而实际中混凝土掺合料、脱模剂、粉刷层等因素会影响实际碳化深度的测定,要加以甄别,防止“假碳化”产生的误判。

对有些检测部门先磨去表面碳化层再进行回弹的做法提出异议,由于磨去表面碳化层,其表面呈多相组分状态,因而回弹点不易确定;此外,根据试验数据,对早龄期碳化深度超过0.5mm的混凝土构件采用钻芯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

4、 对于龄期超过14~1000 d 范围的混凝土,不能直接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附录A 的强度换算表进行换算,应采用同条件试件或钻取混凝土芯样对内焊法的检测结果进行修正。

按该规程得出的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是指相应于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 %的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实际检测中,不能直 接将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数值做对比。应注意现场混凝土构件的回弹强度推定值往往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这一事实,根据检测的目的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情况。回弹法测强报告不参加强度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第4.6.10条规定: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或从结构、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为是否应进行处理的依据。同时该规范第4.6.5条规定: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 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所以,用回弹法测得的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平均值、标准差及强度推定值不能参加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评定。只能作为是否应进行处理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结构或构件由于制作、养护等方面原因,其强度值要低于同条件试件强度值。本规程定义强度推定值为结构或构件本身的强度值,而实际应用时,多数错误的将该值直接与标准养护150mm立方体试件强度对比,造成回弹法检测的强度值偏低的印象。这里除了前述原因外,尚有不同保证率的差异。因此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注意这一差别;按本规程给出的强度值为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且具有95%保证率,在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时予以考虑。”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回弹法测得的是结构或构件的强度,该强度在一般情况下要比立方体强度低。

2、指明是现龄期同条件养护的强度值。

3、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是指相应于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的强度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特提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海南xx建工集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8月17日  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不应重新鉴定;原告与被告在诉前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一般不应进行从新鉴定。因为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前提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对原合同的变更。

法院鉴定程序常见问题;

1、法院将与鉴定有关的所有工作都交给鉴定结构,由鉴定结构向当事人收集证据并决定是否采信证据,实质上放弃了应由法院行使的组织举证、质证及审核证据的权利;

2、过分迷信鉴定意见,不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不进行自主的审核判断,对明显有瑕疵的鉴定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对工程鉴定意见的分析;对鉴定意见的分析;提供鉴定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鉴定能力、资格、鉴定方法手段是否科学、是否受其他因素干扰、以其他证据是否一致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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