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造价予以审定,有的还在此基础上签订了还款协议,承包方为追索工程欠款起诉到法院,发包方在庭审中又否认业已审定的工程造价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有的法院也予以准许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与原审定工程造价不一致,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鉴于工程造价或工程尾款已经确定,发包人对已决事项再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支持。
2、既然双方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只要合同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的确认,并在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的,表明双方已经确定工程造价,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该造价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认定工程造价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以及还款协议的签订等一系列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维鉴定结果论。
3、双方已经审定工程造价,说明双方对工程造价已达成合意,在此基础上签订还款协议,属于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了一个新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反悔已决事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