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审判庭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受诉审判庭之辩;众所周知,不同的客体决定不同的案件性质,而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由不同的法庭审理。由于不同的审判庭受理案件的类别不同,法律适用不同,会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迥异。受诉审判庭之辩的关键,在于正确识别诉讼客体的性质。同是身体受到伤害,不同的伤害程度决定案件不同的客体。如果侵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轻伤,侵犯的客体就是人的健康权利,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这两类案件均属于刑事案件,由受诉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刑事法律作出裁判。如果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侵犯的客体就是债权(侵权之债),受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的刑事、民事等审判庭的管辖相对稳定。有一段时期,法院将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设立了独立的经济审判庭。为了构筑"大民法"的司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将经济审判纳人民事审判的序列。尽管如此,在同一审判庭内部,不同的审判职能分工,仍成为诉讼双方当事人争夺的"制高点"。例如,某县享达运输有限公司诉某市矿山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偿付拖欠的运输费和违约金,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付其赊欠的汽车配件款。原告代理律师对被告的反诉当即提出两点反驳意见:一是原告起诉的本诉是运输合同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的范围,适用合同法律认定案件事实。而被告的反诉是拖欠货款的其他债务纠纷,属于债务的范围,适用债务法律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反诉应针对本诉提出,且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本案本诉的运输合同纠纷属经济法律关系,而反诉的其他债务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不能合并审理,被告的反诉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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